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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2.1.1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有以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竞争秩序及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拓展阅读

什么是竞争

关于竞争,早在1907年德国法学家罗伯在其著作中就做过这样的解释:竞争是各方通过一定的活动来施展自己的能力,为达到各方共同的目的而各自所作的努力,而且竞争行为仅存在于同类商品的供应之间。综合各家学说,可对竞争赋予一个一般性定义:竞争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为争夺市场地位或顾客而做的较量,并产生优胜劣汰的结果。

竞争的基本特征:

(1)竞争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如果在特定的市场里只有一个企业想参与竞争,则不称其为竞争。在特定的市场里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可以参与竞争,但由于其中一个企业实力过强,其他企业无法与之匹敌,则该企业形成垄断。竞争就在于让特定的市场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并使两者之间形成竞争关系。

(2)竞争必须发生在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首先,在生产或经营同类商品的企业之间,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之间发生竞争一般是不可避免的;其次,竞争必须是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争夺。

(3)竞争必须发生在同一个特定的商品市场或劳务市场上。竞争有卖方竞争和买方竞争之分,前者是作为卖方主体的商品和劳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后者则是作为买方主体的商品和劳务的接受者之间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