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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1.6.3.4 (四)提存
(四)提存

练习题 ◆ 多选

10.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有( )。

A.债权人出国旅游

B.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C.债权人下落不明

D.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履行,或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1.可以提存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 债权人下落不明;③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提存的法律效力

提存之后将产生如下法律效力:①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③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④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⑤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