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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1.5.3.4 (四)抵押的效力
(四)抵押的效力

抵押的效力包括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对抵押人或抵押权人的效力及担保物权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

1.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权人的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即租赁不破抵押)。

(2)保全抵押财产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减损抵押财产价值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3)对抵押权的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4)提前清偿或提存请求权。抵押期间,抵押人依法转让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5)抵押财产处置权及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6)孳息收取权。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抵押人的权利

(1)财产占有和孳息收取权。抵押期间,抵押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并有权收取抵押财产孳息。

(2)再设抵押权。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3)抵押财产处置权。抵押期间,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财产。

(4)抵押财产余额收回权。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