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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1.5.3.3 (三)抵押权的设立
(三)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权自抵押物登记时设立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抵押物登记时设立。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一般动产和交通运输工具、在建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