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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1.5.3.2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④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⑤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当事人以《担保法》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