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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1.4.4.2 (二)撤销权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恶意减少己方财产、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符合下列条件:① 须有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例如,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② 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 债务人和受让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对受让人而言,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只有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时,不以受让人明知为条件。

2.撤销权行使中应注意的问题

撤销权行使中应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①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② 经人民法院审理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返还财产。③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④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