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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1.4.4.1 (一)代位权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 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③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④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行使中应注意的问题

代位权行使中应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①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②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以消灭。③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担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④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