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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1.3.3.2 (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的情形
(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己方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需要注意的是,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国家利益,则不再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而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