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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1.3.2.3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相关案例

甲乙订立合同,将甲所有的两间平房出售给乙,价款为180万元。为了少缴税费等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定为130万元。随后,双方另外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两间平房的买卖价格为180万元,乙应向甲预付购房款80万元,甲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向乙交付房屋钥匙,其余100万元房款在一年内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价为1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乙在付清预付款后,拿到了房间钥匙,余款经数次给付后,尚有30万元没有付清。甲多次催讨不得,遂诉至法院,要求乙付清余款。乙则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的价格为18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获得房产部门的批准,为无效合同。甲多收的20万元款项为不当得利,要求甲如数返还。

问题:

(1)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1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提示:

(1)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依《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勾结串通而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甲乙应按照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应补齐30万元的房款,甲乙必须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按照有效合同补缴税费。甲乙双方第二份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应按照该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甲乙双方因存在少交税费的问题,应依照法律规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缴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