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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1.2.5.3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的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或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缔约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① 告知对方自己的财产状况与履约能力;② 告知标的物的瑕疵;③ 告知标的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并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失,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