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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1.2.2.2 (二)承诺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如若第三人向要约人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其向要约人发出要约。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应当及时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

(3)承诺必须是向要约人做出。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其做出的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一经撤回,即不发生承诺效力,也就阻止了合同的成立。

承诺一旦到达对方,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因为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已经成立的合同。

3.迟到的承诺和逾期承诺

(1)迟到的承诺。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可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传达故障等其他原因,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到达要约人处的承诺。合同法规定,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仍然有效。

(2)逾期承诺。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合同法规定,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仍然有效的以外,逾期承诺为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