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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1.2.2.1 (一)要约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报价、出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即要约应当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与受要约人建立合同关系。

(2)要约一般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3.要约的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生效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要约生效的时间因要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由于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

(2)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约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知识点拨

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拓展阅读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①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② 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的理论和实践,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有以下标准。

(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为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应按照规定处理。例如,《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如符合要约的条件即为要约)。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例如,如果当事人在订约建议中声明“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就表明其不愿意接受对方要约的约束,因而属于要约邀请。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主要条款加以确定。如有明确的合同条款内容即为要约。(4)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一般都为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等。

(5)根据交易习惯加以区分。例如,出租车停在路边揽客,竖起空车标牌,如根据当地的规定或行业习惯,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要约邀请,反之则可视为要约。

相关案例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的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有意购买者可来公司商谈具体事宜,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购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乙公司以甲公司发出要约后又违反了要约,给自己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法院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判决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要约?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分析提示:

(1)本题考察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辨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 内容具体确定;②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本案例中的电视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2)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为是一种要约。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具备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故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此,不存在违反要约有缔约过失责任之说,乙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