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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3.5.2.5 (五)和解的撤销
(五)和解的撤销

和解的撤销又称和解的终止或取消,是指和解协议生效后,法院根据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裁定撤销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

法院不论是依申请撤销和解还是依职权撤销和解,其法定事由主要有:① 和解条件偏颇;② 债务人不履行和解义务;③ 债务人有欺诈破产行为。

相关案例

甲公司是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于2017年6月3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6月12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有关消息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接到通知,即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6月25日,债权人会议分组通过了重整计划。经法院审查合法,裁定批准,7月1日发布公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甲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于是其债权人乙公司向法院提出请求宣告甲公司破产。

问题: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乙公司可以请求宣告甲公司破产吗?

分析提示:可以。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