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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3.5.2.4 (四)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四)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生效的和解协议具有以下法律效果。

1.破产程序中止

自和解协议生效时起破产程序中止。在这种情况下,有以下两个最重要的效果。

(1)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2)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个别债权人不得向企业追索债务,个别请求企业给付财产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护措施均不得进行,企业也不得实施破产法所禁止的财产处分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

2.债务人和债权人受协议约束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1)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 必须认真实施重整计划;② 必须切实保护企业财产;③ 必须严格履行和解协议的偿债条款;④ 不得实施任何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清偿行为和财产处分行为。

(2)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 必须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数额、时间、方式请求和接受清偿;② 不得超出和解协议的范围进行个别追索;③ 不得违反集体受偿原则而在和解协议以外接受债务人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