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基础
1.4.3.5.2.1 (一)和解概述
(一)和解概述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式了结债务的协议且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综合各国经验,和解有以下主要特征。

1.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

按照和解制度理论的一般看法,立法者设立和解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债务人提供避免破产清算的机会。若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破产清算程序无从适用,自然也就没有适用和解制度的必要。

2.由债务人提出和解请求

一般认为,适用和解制度以避免破产清算,是出于债务人的利益需要。一般来说,通过和解,可以在债权人让步的基础上使债务人免予破产清算,故债务人最有寻求和解的动机。但是,由于和解以后债务人将继续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故破产清算有时也不失为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或者破产自然人了结债务、重新开始的一种选择。因此,是否请求和解应由债务人自行决定。

3.和解请求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

在符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提出减少、延缓债务及第三人承担清偿等请求,为法律所认可。和解制度所遵循的法律政策是,尽可能地减少破产清算事件的发生,从而避免破产清算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消极后果。

4.和解协议采用让步方式了结债务

破产清算是以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即时了结债务,这虽然有及时清偿之利,但债权人清偿所得受到现有财产的局限,往往损失巨大。而和解不仅以债务人的现有财产而且以其将来财产作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基础。所以,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的执行往往能够获得比在破产清算情况下更多的清偿。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债权人通常需要做出减少本金、放弃或减少利息、延长偿债期限以及同意第三人承担债务等方面的让步,以利于债务人保持继续经营的能力,并避免债务人选择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之间达成协议

以让步方式了结债务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而不能由国家加以强迫。

法律设立和解程序,实际上是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平等协商的谈判缔约机制。在这一缔约过程中,债务人提出的和解请求及和解协议草案属于要约,而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则为承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即成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之间有关债务清偿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6.和解程序受法定机关监督

和解程序是债务人无力偿债状态下实现债务公平清偿的一种法律程序。为保证程序公正,各国将和解程序置于一定机关(审判机关,或审判机关指定的特别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的监督之下,其监督的范围主要有:① 对和解申请的认可;②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③ 对已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认可;④ 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