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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3.5.1.5 (五)重整计划的批准
(五)重整计划的批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分为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款、普通债权,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并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