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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3.5.1.4 (四)重整计划的内容
(四)重整计划的内容

重整计划的制定应符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认可及切实可行的要求,同时必须兼顾债权人权利的公平合理,以谋求债权人最大利益为前提。此外,重整计划还应尽可能周详,以便能够顺利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是指旨在维持债务人营业,使债权人摆脱困境,以达到重建复兴目的的重要措施。它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改组、企业出让、企业合并、企业租赁等继续营业的措施以及如何筹集资金等内容。

2.债权的分类

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权分为以下四类: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3.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调整是指削减全部或部分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债务数额、免除利息、将债权作价入股等。对债权进行调整时,必须对同类债权采取相同的条件,对不同性质和种类的债权可以有所区别。

在特殊境况下,为使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在不损害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某类债权人做出让步,即不削减他们的债权。

4.债权受偿方案

债权的清偿虽不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却是主要或重要的内容,因为它关系到所有关系人的切身利益。重整计划草案如不就债权的清偿做出规定,就无法交付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一般来说,重整计划草案应就债权清偿期限、债务履行担保、偿还条件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是指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止的时间。具体时间应根据个案在重整计划中确定,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此未做出任何限制。根据中国台湾地区现行《公司法》第三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整计划之执行,除债务清偿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认可确定之日起算不得超过一年;其有正当理由不能于一年内完成时,经重整监督人许可,申请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届满仍未完成者,法院依职权或依关系人之申请裁定终止重整。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是重整计划中确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重整计划设定的监督期限届满后,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该期限。监督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除上述各项内容外,重整计划草案还可以包括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如股东的变动、员工的调整或裁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