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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3.5.1.3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

重整计划是指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拟定,以维持债务人业务继续经营、清理其债务、谋求其再生为内容,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的方案。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核心,是债务人实施重整行为的依据,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切实可行,不仅关系到重整的成败,还与债权人、股东及劳动者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因此,重整计划所追求的目标是公正基础上的效率最大化。

在制定重整计划的主体上,《企业破产法》坚持“谁管理,谁制定重整计划”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即为重整计划的制定人;如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即为重整计划的制定人。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并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审查。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前述六个月内制定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请求法院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