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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3.5.1.1 (一)重整的概念和特点
(一)重整的概念和特点

1.重整的概念

破产法中的重整是指对已濒临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重整的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拯救那些值得拯救和能够拯救的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走向复兴,并借以保护债权人、股东及员工的权益,维护社会整体安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重整的特点

(1)重整的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重整虽可积极拯救企业,但其程序比较复杂、费用比较高、社会代价比较大。因此,多数国家的破产法均将其对象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即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而对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来说,并无此对象限制。

(2)重整的原因较破产清算、和解的原因为宽。破产清算与和解的原因都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重整的原因并不以此为限,那些因经营或财务困难将要成为无力偿债的企业也可适用重整程序。

(3)重整的措施具有多样性。重整的措施除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妥协让步外,还包括企业的部分或整体出让、合并与分立、追加投资、租赁经营等,这些措施在和解程序中是不存在的。

(4)参与重整程序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主体仅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在重整程序中,其参加者不仅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包括股东(出资人),股东不仅可以申请企业重整,对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也有表决权。

(5)重整程序优先于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一旦开始,不仅正在进行的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或和解程序也应当中止。一般认为,当破产申请、和解申请与重整申请同时并存时,法院应当优先受理重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