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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3.4.2.2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①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②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③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④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做出决定。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①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的转让;③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④ 借款;⑤ 设定财产担保;⑥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⑦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 放弃权利;⑨ 担保物的取回;⑩ 对债权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相关案例

N市纺织厂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厂自2011年以来,连年亏损。当地政府曾采取一系列措施,试图挽救该厂,但该厂状况未见好转,亏损额越来越大。到2016年12月,企业债务已高达2 943.5万元,而该企业资产和债权只有965.5万元,且企业大部分资产做了银行贷款的抵押。2016年12月28日,该厂的债权人交通银行N市分行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N市纺织厂破产。N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申请后,经审查,于2017年1月10号决定受理,并公告要求N市纺织厂所有的债权人在2017年 2月28日前申报债权,决定在2017年3月1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问题:依照现行破产法的规定,N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分析提示:不合法。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公告申报债权的期限,即最短不低于30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于债权申报期满15天内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案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均符合法律规定,但决定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8天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