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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3.4.1.4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1.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法定职权:① 核查债权;②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 监督管理人;④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非由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担任的);⑤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 通过重整计划;⑦ 通过和解协议;⑧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⑪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为充分体现多数债权人的意志,一般采用表决人数与所占债权比例均多半数的方式通过决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多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和解、重整由出席所代表的表决权的债权人多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做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做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