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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3.4.1.3 (三)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
(三)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具体包括普通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有代位求偿权的债权人等。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不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所以按法律规定只有发言权而没有表决权。有代位求偿权的债权人主要指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已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等,他们可以作为债权人而享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占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议程。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的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做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

(7)根据讨论情况,依法进行表决。

前述(5)至(7)项议程内的工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一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