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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3.4.1.2 (二)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二)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1)债权人会议是决议机构。债权人会议在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人性质的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等方面有一定的决议权。

(2)债权人会议是监督机构。在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之间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批准生效后的整顿期间,债权人会议有对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情况的监督权。

(3)债权人会议是临时机构。债权人会议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随着破产程序的结束而终止;在债权人会议存续期间,也只在需讨论决定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时才召集开会。

(4)债权人会议是自治机构。债权人会议在谋求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协调债权人各自的利益,它是一个债权人自己管理自己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