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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3.3.2.4 (四)管理人的报酬
(四)管理人的报酬

《企业破产法》确认了管理人可以通过管理破产财产而合法地获得报酬,这项制度的确立旨在激励管理人,使之在承担巨大责任和风险的同时获得相应的酬劳。《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严格界定了报酬的范围,即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请工作人员的费用”。但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不收取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了确立报酬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确定报酬的方法、确定报酬的参考因素、确定报酬的计算范围,还详细规定了按标的额计算管理人报酬的标准等,使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关案例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交货,货到7日内甲企业付款。2016年6月10日,法院裁定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丙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丙律师事务所接管甲企业财务和营业事务后,即决定解除与乙企业的买卖合同。乙企业不服,认为丙律师事务所无权决定解除合同,诉至法院。

问题:该案例中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合法吗?

分析提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因此,该案例中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