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基础
1.4.3.2.3.3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约束

(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

(3)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擅离职守。

2.对债权人的约束

(1)停止个别追索,既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得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得擅自行使优先权;

(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款项。

3.对其他人的约束

(1)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业务所必需的费用时须经法院许可。

(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