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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3.2.3.2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案件依法应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