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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3.2.1.2 (二)我国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二)我国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破产法》排除了原来破产原因中的“严重亏损”要件,这一变化表达了《企业破产法》的一种新的思路,即要把更多的处于困难中的企业纳入破产程序之中。因为“严重亏损”条件将大量处于困境中的企业排除在破产程序之外,只能使这些企业在消极等待中失去复兴的机会,并且造成经济资源的重大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