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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3.2.1.1 (一)国外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一)国外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国外对破产原因的规定,一般采用列举主义、概括主义或列举与概括共用的折中主义模式。

(1)列举主义,即对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在法律中一一列举,并称之为“破产行为”,只要债务人具有任何一种破产行为,都可以提起破产申请。英美法系国家过去主要采用此种模式。

(2)概括主义,即将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抽象为一个或几个法学范畴,对它们的具体表现则不做一一列举。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用此种模式,典型代表是德国的破产法。

(3)列举与概括共用的折中主义,典型代表是法国的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