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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3.1.2.2 (二)我国的破产法法律规范
(二)我国的破产法法律规范

1.普通规范

当前我国法院处理一般破产案件的主要规范: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

2.特别规范

我国有关破产的特别规范主要有以下两部分。

(1)《商业银行法》。该法第七十一条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国务院关于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的文件。1994年至1997年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陆续发布了一些试点国有企业破产的规定,在《企业破产法(试行)》之外建立了一套特殊的破产程序和实体规范,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