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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3.1.1.2 (二)破产的特征
(二)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它是以债务人自身的消灭为前提的。债务人以全部资产一次性偿债后即丧失主体资格。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偿债手段。各国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不同,一般是资不抵债或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两者类似但又不同。例如,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务人有可能利用信用借款来还债;而企业由于资本构成不合理,也有可能出现资本有余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形。

(3)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债务。破产制度对全体债权人适用,并且以公平为前提。

(4)破产是通过诉讼程序实施的清偿手段。破产是通过国家司法强制力实施的,必须由法院介入代表国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