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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3 第4章 企业破产法
第4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目标

❶了解破产法、破产等基本概念。

❷了解破产财产的处理。

技能目标

❶熟悉企业破产的基本程序及规定。

❷熟悉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

知识结构导图

章前引例

A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如果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是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3)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

(4)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 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诉讼案件应如何处理?

3.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4.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1.应由A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管辖分为:① 地域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 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a.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诉讼案件应当中止。《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3.《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A公司与C公司相互之间的100万元的债务可以抵销。A公司尚欠C公司20万元,是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