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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2.3.3.4 (四)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经营管理方式
(四)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经营管理方式

练习题 ◆ 判断

12.合作企业只能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

1.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对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经营管理方式

(1)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这种与合营企业保持一致的经营管理体制,适用于法人型合作企业。

(2)联合管理制。这种经营管理体制适用于非法人型合作企业。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选派代表组成,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主任。联合管理机构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3)委托管理制。这种管理体制是指在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一方或第三方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合作企业采用委托管理制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股份有限公司、合营企业及合作企业的董事会的比较见表3-1。

表3-1 股份有限公司、合营企业及合作企业的董事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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