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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2.3.3.3 (三)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三)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1.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必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2.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