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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2.3.3.1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合作企业的概念

合作企业是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的企业。

2.合作企业的特征

与合营企业相比,合作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合营,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企业如果符合法人条件,则可以获得法人资格;如果不具备法人条件,则可以采取联营式的企业形式。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只有在合营企业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如可以选择设立董事会、联合管理机构或者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

练习题 ◆ 单选

11.下列有关合作企业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

B.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C.合作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 利润

D.合作企业按合作各方的股权比例分配利润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营企业按各方的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而合作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