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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2.3.2.6 (六)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
(六)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

1.期限

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可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做不同约定。一般项目的经营期限原则上为十至三十年;投资大、周期长、利润低的项目,可以达到三十年以上。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解散

合营企业解散的主要原因:合营期限届满;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相关案例

中国A厂与美国一商人,拟建立一个合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5)中方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机构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问题: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

分析提示:

(1)不合法。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不合法。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由中方人担任是不合法的。

(3)不合法。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4)合法。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

(5)不合法。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条件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

(6)不合法。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适用外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