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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2.3.2.4 (四)合营企业的资本制度
(四)合营企业的资本制度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2.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1)出资方式。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外方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他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企业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必须是我国不能生产的,或虽能生产但成本过高,技术、时间不能保证的;实物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物料在当时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而且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土地使用权是只有我国合营者能够采用的出资方式。

(2)出资期限。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练习题 ◆ 判断

10.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中,外国合营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