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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2.2.2.5 (五)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五)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1)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分担与追偿。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如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1)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