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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2.2.2.4 (四)入伙与退伙
(四)入伙与退伙

练习题 ◆ 单选

6.根据新颁布《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

A.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B.合伙人被宣告破产

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将退伙分为三类:自愿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自愿退伙。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而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当然退伙又称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而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除名退伙是指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名条件的合伙人强制清除出合伙企业而发生的退伙。除名退伙的事由有: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