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基础
1.4.2.2.2.3 (三)事务执行
(三)事务执行

练习题 ◆ 判断

5.普通合伙企业中,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是不可以委托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

1.事务执行的方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执行合伙事务。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则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处理决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各合伙人之间有相互监督权。

(2)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委托。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代表合伙企业做出的决定对全体合伙人产生效力,即受益归全体合伙人,亏损或民事责任亦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决议方法做出决定。

2.合伙事务的决议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