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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2 第3章 其他企业法律制度
第3章 其他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目标

❶了解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❷了解合伙企业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❸了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技能目标

❶能正确理解各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

❷能认知法人型企业和非法人型企业的不同。

知识结构导图

章前引例

刘某是高校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15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元。经营形势颇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人民币5万元。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人民币20万元。刘某决定于2017年8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黄某参与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理由是否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刘某的家庭承担责任是否成立?

5.刘某是否能自行决定解散企业?

6.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并不要求必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人民币1元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2.刘某允许黄某参与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与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刘某在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

6.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合伙企业,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