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基础
1.4.1.4.1.1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另外,根据国家公务员的相关法律制度,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性活动,也禁止公务员到营利性企业任职,所以国家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练习题 ◆ 多选

11.某公司在选举董事时因人选问题发生了争议,下列可以被选为公司董事的有( )。

A.甲,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前出狱

B.乙,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5年前出狱

C.丙,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5年前企业已注销

D.丁,曾担任破产企业的厂长,但对企业破产没有责任,该企业已破产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