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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1.3.5.3 (三)股份回购的限制
(三)股份回购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为奖励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1)~(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和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