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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1.3.4.1 (一)股份与股票
(一)股份与股票

1.股份与股票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每一股份的金额相等,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作为股东所持股份的法律证明,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事项。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2.股票分类

(1)根据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将股票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基础性股票,为任何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时必须发行的股票。普通股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事务上,具有平等的权利和相同的法律地位,如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行使公司事务表决权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优先股是其股东优先于普通股的股东获得特定权利的股票,这些特定权利包括优先分配公司盈余、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我国允许公司发行优先股。

(2)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可将股票分为记名股和不记名股。记名股是指股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不记名股是指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等事项。公司发行不记名股票的,应当记载股票的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等。

(3)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可将股票分为面额股与无面额股。面额股是指股票票面上记载股票金额的股票;无面额股是指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票金额的股票。目前,我国法律不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

(4)根据股票持有者身份不同,可以将股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以法定程序取得的股票。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票。个人股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票。外资股是指由境外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形式向我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票。

(5)根据股票上市地点的不同,可以将股票分为A股(境内上市,用人民币交易)、B股(境内上市,用外币交易)、H股(中国香港上市)、N股(美国纽约上市)、S股(新加坡上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