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基础
1.4.1.3.3.3 (三)监事会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通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等方面的监督,实现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

2.监事会的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产生程序及职工代表的比例、监事任期等与前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相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