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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1.3.2.4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① 公司登记申请书;②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③ 公司章程;④ 验资证明;⑤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⑥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⑦ 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