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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1.3.2.3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上海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三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5 000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延至2017年6月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知。股东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人民法院应依法做出怎样的判决?

分析提示:人民法院应判决青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为,本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召开或超过规定的时间没有召开创立大会而致公司不能成立的直接后果,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股东有权要求退股。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由于发起人超过了公开招股说明书当中所做出的承诺期限而未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故股东有权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