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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1.3.2.1 (一)设立条件
(一)设立条件

练习题 ◆ 判断

9.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 ( )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人以上两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 通过公司章程;③ 选举董事会成员;④ 选举监事会成员;⑤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