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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1.2.2.4 (四)经理
(四)经理

经理是公司董事会的日常助理机关,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的,可以不设经理,直接由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经理行使下列职权:①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相关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的5名监事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其中,除2名共持有1/2表决权,反对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未参加股东会外,其余5名股东全部参加。与会的5名股东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方式未达到法定要求,因而决议可以撤销。董事会认为,监事会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

问题:

(1)该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做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2)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

(3)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否可以撤销?

分析提示:

(1)无权。董事会仅有权制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而增资决议应由股东会做出。

(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应先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才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可以撤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中同意增资的股东仅持有1/2表决权。此外,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程序也不合法,因此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