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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1.1.5.2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是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它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公司章程都将无效,进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已成立的公司被撤销。《公司法》在第二十二条和第七十九条中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了某些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载入公司章程,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果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载明于公司章程,不生效力,也不会导致公司章程无效;如果记载的事项不合法,仅该事项无效,不影响整个公司章程的效力。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分公司的设立、特别股的种类和权利义务等。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公司章程制定者认为若有需要可以协商记载的事项,但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为前提,如公司变更的事由,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等。如果某任意记载事项违法,仅该事项无效,不影响整个公司章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