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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1.1.4.2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实际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行为能力不同,其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且只存在有或无的绝对单一状态,不会根据公司存续年限的长短区别划分。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其法人机关的行为来实现的,公司的法人机关是形成公司意思能力的主体,可以以公司名义实施行为,且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公司自身。公司的法人机关分为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分别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充任,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

相关案例

顺发有限公司因业务拓展的需要,向众城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入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同时,顺发公司以公司厂房为盛大公司向A银行贷款8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还以公司机器设备为公司大股东王某向B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

问题:根据《公司法》对顺发公司的以上行为如何评价?

分析提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本案例中,顺发公司不能成为盛大公司的普通合伙人;同时,顺发公司为盛大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具体由谁决议,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另外,顺发公司为大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行为,应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